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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鄧海建
  2012年12月30日,河南省駐馬店市正陽縣公安局刑警隊抓獲了一個以縣處級領導住所、辦公室為目標的盜竊團夥。被盜的正陽縣縣委書記趙興華在聽完辦案民警的彙報之後表示,“我這裡是被盜了,但沒像你說的那麼多,就幾千元錢而已!”隨後,刑警隊辦案民警迅速修改了筆錄——原本100多萬的盜竊金額,變成了6040元。(9月2日人民網)
  此般欲蓋彌彰,不過是盜賊遇到“貪賊”罷了。調查人員獲悉,不僅正陽縣縣委書記的100多萬元被盜款項縮水成了6040元,最初嫌犯供述的盜竊西平縣某領導張某的金額也“並非僅3萬元,而是90萬元”,張某兩次來到正陽縣警方,“希望能把此事以大化小”。
  錢沒了不敢報案,這和遭遇“PS艷照”敲詐乖乖認栽是一個道理……不得不說,“訛官”似乎已經成了作姦犯科者心目中的一種低風險行當。若非“案中案”拔出蘿蔔帶出泥,誰能想到“偷官”是如此逍遙的一件事?一來,被盜者錢丟了也不敢說,縱使東窗事發,官員也能將數額掩飾到可忽略不計的地步;二來,地方官員的權力凌駕於司法之上,為盜竊行為逍遙法外提供了天然保護網。若非地方紀委強勢介入,指鹿為馬的“6040元”恐怕就成了“真相”。
  現實中的“100萬”何以變成筆錄中的“6040元”?這個問題其實指向兩個層面:一是司法改革的步子還要更穩健、更快速一些,司法活動如果總是被行政之手染指,底線的正義就成了任權力擺弄的工具;二是官員財產公示的步子不能太拖滯,只有摸清“家底”,才能知道清濁與是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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